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 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 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 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 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
6 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 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 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 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 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6.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 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 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 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 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 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
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 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 有效凭证
7 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 销售额。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 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 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 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 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 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 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 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 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 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 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 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8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 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 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 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 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进项税额。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 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 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 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
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 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9 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 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 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 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 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 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 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 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