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 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 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 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 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 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 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 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 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 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甲方 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
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 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 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 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 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 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 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 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 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乙方代表 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 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乙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 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 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 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 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 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 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 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 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 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 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 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査,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第八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甲方可委 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 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 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甲方行为。 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 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 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甲方并通知乙方。 第九条 施工期 1.开工:乙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 请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甲方批准后,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 定的期限内发布开工令。乙方应在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内开工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 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 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 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 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 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 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
2.延期开工:乙方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时,应在接到开工令后3天内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3天内作出答复。若 监理工程师在3天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竣工日期相应顺延。若监 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则竣工日 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因此给乙方造成的 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3.施工期延长: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报甲方批准,施工期 可以延长。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造成工程延误; (2)不可抗力或地质条件变化造成工程延误; (3)甲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它情况。 凡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时,乙方应在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天数和因此发生的费 用支出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报甲方确认并予以 答复,以确定施工期延长的天数和费用。若监理工程师逾期未予答复,则可视为乙 方的要求已被甲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