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贷记“利总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存放同业 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贷记“存放中 央银行款项”等科 ,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 1015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 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 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 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 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结算备付金 、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 “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 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 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 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 借记“代理买卖证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 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 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木科目(安户)等科目,份记“代理买卖证券 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 费,贷记 手续费收入” 按其差额 借记本科目(自有) “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根据 持有证券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 记本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买入时划分为可供出售 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 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
6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 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1011 存放同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和存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放同业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增加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借记本科目(本金),按实际存出的金额,贷记“存放中 央银行款项”等科目。减少在同业的存放款项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放同业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同业的款项。 1015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 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或本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分别“外埠 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出投资款”等进行 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其他货币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用其他货币资金,借记 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021 结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企业向客户收取的结算手续费、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结算手续费,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清算代理机构,分别“自有”、“客户”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结算备付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将款项存入清算代理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清算代理机 构划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上代扣代交的相 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之和,借记“代理买卖证券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 “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 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2.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的,应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去代扣代交的相 关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费用后的余额,借记本科目(客户)等科目,贷记“代理买卖证券 款”等科目;按企业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 费,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自有)、“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自营证券交易时,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根据 持有证券的意图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 买入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 记本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买入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按证券的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2.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交 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一 一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 一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1031存出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 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本料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 备付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 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 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331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 细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 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宜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总,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 价值变动),优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
7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可 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按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余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但尚未使用的款项余额。 1031 存出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保证金的类别以及存放单位或交易场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存出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 备付金”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存出保证金涉及利息的,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出的各种保证金余额。 1051 拆出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企业在系统内拆借的款项,应单独设置“系统内拆出资金”科目核 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拆放的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拆出资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拆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收 回资金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 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按规定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余额。 1101 交易性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目 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证券)的代理承销证券,在本科目核算,也可以单独设置“1331 代理承销证券”科目核 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值变动”进行明 细核算。 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成本),按 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 行款项”等科目。 (二)在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 对于收到的属于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成本)。 (三)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 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 项”等科目,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变动,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
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日期末借方金领 ,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 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日】 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结算备付金” “银行存款”等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是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应按收 到的返售价 借记“存 中 银行素 “结算备付金 “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 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 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 “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据 证券 、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 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应收票据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 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 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贷 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 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 额(即城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的 或 短期借款” 料目 (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 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 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 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 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 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8 科目。同时,按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 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类别和融资方进行明细核算。 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根据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和交易费用之和,借记本科目, 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的金 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收到支付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现金股利等,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 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股利”等科目。 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三)返售日,应按收到的返售价款,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 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的, 应按取得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交易对方支付的履 约保证金,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账面余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等科目。 因取得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除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均应计入取 得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买入的尚未到期返售金融资产余额。 1121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 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应当按照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 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涉外业务取得的带息应收票据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比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的相关 规定处理。 (二)企业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 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 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的)或“短期借款”科目(不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 的商业承兑汇票时,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申 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 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 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 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 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 金额 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 贴现率和贴 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 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省的商业汇要的面金额 1122应收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应收保费” 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应收手续费”科目,并按 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 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 “手续费收入 。“保物收入” 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他北务收入~等科,校专用发票上注男的选改 (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 借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名人讲行情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讲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 应按实际收到的现 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各”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料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己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水税费一 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讲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 记“营业外支出 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 的账款。 9
9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 因付款人无力支付票款,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 绝付款证明等,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 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 贴现率和贴 现净额以及收款日和收回金额、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应当在备 查簿内逐笔注销。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 应收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企业(保险)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可将本科目改为“1122 应收保费” 科目,并按照投保人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银行、证券)应收取的手续费和佣金,可将本科目改为“1201 应收手续费”科目,并按 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 的,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应收账款时,按应收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 入”、“手续费收入”、“保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收回应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应当分别债务重组的不同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企业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小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 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现金金额大于该项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应按实际收到的现金金额,借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重组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 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以下债务重组涉及的坏账准备,应当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二)企业接受的债务人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借记 “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和其他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 目。 (三)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 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清偿的,企业应按修改其他债务 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借记本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 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预收 的账款
1123预付账款 、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预付赔付款”科目,并 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日。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 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 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 项。 1131应收股利 、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宜 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归本企业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 损益调整 科目。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成 “交易性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收到到 金股利或 “银行存款 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 收取的利息 自楼入到期一次还本付的特有至到别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利 ,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总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己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 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 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己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一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 他资木公积”科日代记“投收”科日 未减值贷款计息日, 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一一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 贷记“贷款一一溢折价”科目
10 1123 预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也可以不设置本科目,将预付的款项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借方。 企业(保险)从事保险业务预先支付的赔付款,可将本科目改为“1123 预付赔付款”科目,并 按照受益人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供应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预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购货而预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收到所购物资时,按应计入购入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物资采购”或“原材料”、“库 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 应付金额,贷记本科目。补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 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转销预付的赔付款项时,借记“赔付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期末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 项。 1131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股利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按应归本企业享有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 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属于被投资单位在取得本企业的投资前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借记本科目或“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二)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收回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1132 应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放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应 收取的利息。 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科 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的利息收入,在“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利息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 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的利息,借记本科目,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溢折价”科目。 (二)按期计提债券利息时,应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同时,借记“公允价 值变动损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未减值贷款计息日,应按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 金额,借记本科目,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 科目,按本期应摊销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或贷记“贷款——交易费用”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 贷记“贷款——溢折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