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专利局登 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合营公司将根据(4)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 合同。 (6)乙方与合营公司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 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 行修改。 (7)合营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 任何责任。 第7.02条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合营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 内的安全性。合营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 “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合营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 次制造或包装前,合营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 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5)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专利局登 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合营公司将根据(4)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 合同。 (6)乙方与合营公司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 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 行修改。 (7)合营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 任何责任。 第7.02条 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合营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 内的安全性。合营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 “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合营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 次制造或包装前,合营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 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营期限内,如合营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合营公 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它目的所提出的该D类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 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 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保存参考样 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进行随 后的稳定性的检验。 5.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合营公司所有,并使用合营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合营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 附加的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合营公司应就适当的报酬与甲方和乙方达成协 议 第7.03条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可从第三者 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合营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合营公司自己开发 的技术。 第八章场地使用
3.在合营期限内,如合营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合营公 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它目的所提出的该D类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 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 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保存参考样 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进行随 后的稳定性的检验。 5.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合营公司所有,并使用合营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合营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 附加的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合营公司应就适当的报酬与甲方和乙方达成协 议。 第7.03条 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可从第三者 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合营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合营公司自己开发 的技术。 第八章 场地使用
第8.01条甲方保证合营公司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场 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合营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 (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 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 元左右。 第8.03条合营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开办好所有有关劳 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 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产品销售 第9.01条合营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 客户的销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的销售代理 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甲方应是合营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合营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
第8.01条 甲方保证合营公司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场 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 合营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 (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 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 元左右。 第8.03条 合营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开办好所有有关劳 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 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 产品销售 第9.01条 合营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 客户的销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的销售代理 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1.甲方应是合营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合营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