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 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 特征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二、我国公司法上的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是指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 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 业法人。 •特征 •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公司资本的封闭性 •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与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内部组织机构 董事会的特殊性(职权;组成〉 ● 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专任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法人性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国有独资公司 • 概念与特征 •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 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 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的单一性;单一股东的特定性;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 内部组织机构 • 董事会的特殊性(职权;组成) • 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专任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法人性 •资本募集的公开性 •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公司财产的独立性
·上市公司 ●概念: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 公司。 ●条件:股票经比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 额不少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最 近3年连续营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申请股票上市程序:向国务院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审查批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审查批准;签定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 告书
•上市公司 •概念: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 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 公司。 •条件:股票经比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 额不少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且最 近3年连续营利;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 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 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 虚假记载。 •申请股票上市程序:向国务院或其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审查批准;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审查批准;签定上市协议书;披露上市公 告书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 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子公司:其半数以上股份受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可以是实际控制,无须掌握到半数 以上股份。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公司(包括分公 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 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 事等方面均受总公司支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 司具有经营资格,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 独立参加诉讼。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 ●分公司不同于企业职能部门
•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公司半数以 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子公司:其半数以上股份受其它公司控制的公司。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可以是实际控制,无须掌握到半数 以上股份。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公司(包括分公 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 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 事等方面均受总公司支配。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分公 司具有经营资格,可领取营业执照,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 独立参加诉讼。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 •分公司不同于企业职能部门
第二节公司的理论分类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东的个 人信用包括股东个人的能力、财产、声望和信誉等。无限 公司是这种公司的典型形态。 ●无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无出资方式限制 •资合公司:是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公 司财产作为其对外负债的一般担保,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 不负任何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这种公司 的典型形态。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出资种类的限制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兼以公司资本和公司股东个人信用 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
第二节 公司的理论分类 一、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东的个 人信用包括股东个人的能力、财产、声望和信誉等。无限 公司是这种公司的典型形态。 •无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无出资方式限制 •资合公司:是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公 司财产作为其对外负债的一般担保,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 不负任何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这种公司 的典型形态。 •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出资种类的限制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兼以公司资本和公司股东个人信用 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是典型